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下放乡镇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时间:2024-12-31 发布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下放乡镇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调整下放乡镇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决定》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关于调整下放乡镇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为做好我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有关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2号)和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放事项清单进行了评估研讨,已于2024年12月20日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下放乡镇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编制了《柏乡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详见附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将《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赋权指导清单(2024年版)》中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本批次共下放6个领域14项行政处罚事项,其中城市管理领域7项、文化旅游领域2项、生态环境领域2项、农业农村领域1项、民族事务领域1项、宗教事务领域1项。县政府将根据乡镇政府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实时调整下放事项清单,同步做好下放行政处罚事项与乡镇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的衔接统一。
乡镇政府与县有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划定各自管辖范围或者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依法依规制定具体执法权层级管理规定或区域管辖规定,厘清县政府有关部门与乡镇政府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边界,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属于乡镇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县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但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案件,依然由县级执法部门行使。乡镇政府与县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政府决定。乡镇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县执法部门管辖。
三、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对于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原执法部门继续承办。
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县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各乡镇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和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五、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要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专业培训,落实与乡镇的行政执法衔接、协助、协作等工作机制,推动基层执法职权接得住、用得好。
六、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七、县司法局要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切实发挥法制审核和执法协调等职能作用,做好此次乡镇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工作。下放事项清单于2025年1月1日实施。同时,柏办发〔2020〕4号文件中《柏乡县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柏政字〔2021〕10号文件中《柏乡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然资源领域部分)》不再执行。
县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执法事项,编制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柏乡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
附件:
柏乡县乡镇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15项 |
2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17项 |
3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19项 |
4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21项 |
5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22项 |
6 | 城市管理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23项 |
7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26项 |
8 | 文化旅游 |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36项 |
9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39项 |
10 | 生态环境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40项 |
11 | 生态环境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41项 |
12 | 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44项 |
13 | 民族事务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45项 |
14 | 宗教事务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省赋权 指导清单 第47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