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24-09-13 发布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改善柏乡县水环境,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保护,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征收主体、征收范围、收费标准、管理考核使用、保障措施、附则共七章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1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和污水处理费的定义。
第二章“征收主体”,共1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具体征收单位。
第三章“征收范围”,共3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第四章“收费标准”,共2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五章“管理和使用”,共5条。明确了污水处理费使用用途、如何使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共3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规定等。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和期限等。
三、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污水处理费的性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级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由县柏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县供水企业收取供水区域内(包括镇级)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征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经营者应自行购买计量设备,由县供水公司负责安装。
六、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凡向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县发改局文件要求,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污水处理费的用途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污水处理费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九、相关处罚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