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6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为规范柏乡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柏乡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社会各界精准理解、全面把握政策内容,现对《意见》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支撑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的核心资源。为解决县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不规范、权属管理不清晰、审批流程不统一、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使用、监管全流程,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冀自然资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及省级政策要求,立足柏乡县乡村发展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为全县集体建设用地规范化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二、明确适用范围
《意见》仅适用于除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涵盖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管理不适用本《意见》,按照宅基地专项管理政策执行,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分类、精准管理。
三、明确用地主体与使用用途
1. 合法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主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也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联合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利用集体土地。
2. 允许使用场景:主要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开展公益事业建设,重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严禁违规改变土地用途。
四、规范申请主体(谁来申请)
《意见》分类明确了不同场景的申请主体,避免审批主体模糊问题:
1. 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兴办企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兴办企业申请;
2. 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个人入股、联营办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可由村集体或合资企业申请;
3.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五、划定用地准入条件(用地必须满足的硬性要求)
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五项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1. 权属清晰:土地产权明确,无任何权属争议、纠纷;
2. 符合规划:符合县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未纳入现有规划的,需出具纳入在编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
3. 民主决议合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镇政府审核通过;
4. 农用地转用合规: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占、违规占地;
5. 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省市相关土地管理规定。
六、细化两类项目申报材料
《意见》对乡镇企业项目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实行分类材料清单管理,标准化申报资料,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审批标准:
1. 乡镇企业项目:明确需提交审批表、主体身份证明、项目立项备案文件、村民民主决议、土地补偿协议、规划符合性意见、勘测定界成果、乡镇审核意见等全套材料,入股联营项目需额外提供合作协议;
2.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在基础材料基础上,新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对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提供土壤污染调查报告,保障公共用地安全。
七、规范费用缴纳机制
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相关税费、补偿费缴纳流程,实现闭环管理:项目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补指标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全部费用,由入股、联营单位或个人统一缴纳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划转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用账户,由县级部门按规定拨付使用,规范资金管理,杜绝乱收费、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八、明确审批时限与流程
建立两级审核、限时办结机制,大幅提升审批效率:
1. 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合格后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
3. 经县政府依法批准后,用地主体可依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确权持证。
九、规范土地使用规则与使用年限
1. 使用要求:用地主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开展建设,严禁擅自改变用途、闲置土地、违规建设;
2. 使用年限:用地年限以村集体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且不得超过国有同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从制度上规范土地长期利用管理。
十、明确土地收回情形
《意见》明确五类可依法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保障土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1.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地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2. 未按批准用途、期限使用土地,且拒不整改的;
3. 入股、联营协议终止、解除或土地流转期限届满的;
4. 用地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土地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重要说明
1. 本《意见》为试行政策,待国家、河北省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新规后,将按照上级最新政策及时衔接调整、规范办理;
2. 本《意见》由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十二、政策实施意义
本《意见》的出台,填补了柏乡县非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规范化管理的制度空白,通过统一准入标准、申报流程、审批时限、费用管理和监管规则,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序使用、审批混乱、监管缺位”等问题,既严格守住土地管控底线,又充分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为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提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持续助力全县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