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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0  发布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补贴办法的主要内容

补贴办法从参保补贴范围、基准日的确定、参保补贴标准、参保补贴方式、待遇计发、资金筹集、社会保障费与风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政策衔接、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十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参保补贴范围:在县域内,具有柏乡县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政府依法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用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补贴范围。并对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被征地参保补贴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基准日的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2020331日后新征地的,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2020331日前产生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2020331日为基准日。

(三)参保补贴标准:参保补贴标准=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对不同年龄段人员补贴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不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四)参保补贴方式:对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五)待遇计发: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待遇计发规则。

(六)资金筹集:规定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七)社会保障费与风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规定相关单位对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管理职责及审核监督办法。

(八)政策衔接: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九)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及被征地农民申请补贴申报程序

(十)其他事项:规定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及解释权。

三、实施意义

补贴办法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保障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