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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农村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办法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时间:2024-07-19  发布机构: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字体:[ ]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出生人口下降,我县部分农村学校先后出现撤并或自然停办,导致校园校舍出现闲置现象。为加强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盘活教育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避免教育资产流失和随意处置现象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3〕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农村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办法。

第一条  农村学校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因布局调整、学龄人口流动等原因已撤并停办及其他原因闲置的校园校舍,包括闲置的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包括尚在办学的学校空闲校舍资产。

第二条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处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和擅自处置。

第三条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必须服从全县和乡村教育发展规划,征求县教育部门意见。县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教育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三孩政策实施带来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规划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为教育事业预留发展空间。要坚持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相结合,与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相结合,与构建成人教育网络和终身教育体系相结合,优先保障各类教育发展需要,其次用于农村公益事业。

第四条  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闲置校园校舍,教育部门要拿出使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校园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用于其它教育事业发展储备和综合利用。对学前教育出现人口生育低谷、不适宜举办幼儿园的时期,县教育部门要科学预测适龄幼儿未来出生高峰的幼儿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将闲置校园校舍作为学前教育资源储备,保障未来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需求和布局规划,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同时,县教育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将闲置校园校舍用于举办农村成人文化职业培训学校、学生校外综合实践基地、留守儿童关爱基地等。

第五条 对于教育部门不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所在村委会、乡镇要根据县教育部门意见,在不改变闲置校园校舍资产权属、教育属性的前提下,根据闲置校园校舍可利用特点,协商拟定使用方向,由村委会、乡镇逐级报县政府批准。闲置校园校舍使用方向要重点调整用于农村图书室、卫生场所、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农村养老服务站点、农村老年大学活动场所等公益事业,助力乡村振兴。不得将闲置校园校舍出租出借给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如教育部门因教育发展需要恢复使用的,乡镇、村委会要无条件配合收回。教育部门要将不再使用校园校舍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按照“物随生流,合理调配,集中使用”的要求,做好调整转接安排,防止教育资产流失。

第六条  对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要进行封存或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未拆除之前要安排专人进行看护,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第七条  县教育部门具体负责闲置校园校舍的调查统计,制定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具体方案,协调乡镇、村及相关部门做好闲置校园校舍资产的管理及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县教育、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共同做好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规划、监管和审计监督工作有关方面工作,规范处置行为和程序,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行为,确保使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产生最大效益。

第九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落实,确保闲置校产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对拒不执行或玩忽职守、管理不善而出现侵占、变相侵占或私自处置校产行为的,视其情节,对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情节严重的,移送纪委监委、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纪律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