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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区域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告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时间:2025-12-12  发布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区域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

                                             2025〕第2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柏乡县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社区办是烟花爆竹“五禁”的责任主体,各村委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区、本单位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教育、巡查管控工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对烟花爆竹“五禁”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竹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柏乡县分局、县教文体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管、控工作。

三、违反本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仍持有烟花爆竹的,要到就近派出所进行上交,对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举报违反本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施行日期: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告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告规定的内容为准。

举报电话:

局:110              县生态环境分局:7721365

县应急管理局:771696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726866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