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24-09-13 发布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柏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柏乡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柏乡县水环境,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生态保护,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二条 柏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委托县供水公司代征县城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全部按月征缴。
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三条 柏乡县城规划区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沿街门店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供水公司供水的居民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工业污水的工业企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实际用水量征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经营者应自行购买计量设备,由县供水公司负责安装。
第七条 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0.85元/立方米,低保户、特困职工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1.2元/立方米。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及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3%收取。
第九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代征单位不得挤占、滞留、挪用。资金使用拨付根据部门预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代征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和使用必须接受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污水处理费,凡妨碍收费工作或者侮辱、殴打收费工作人员者,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收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柏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