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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柏乡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柏政办字〔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3-23  发布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柏政办字20207

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柏乡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柏乡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0  

 

 

 

 

 

 

 


 

柏乡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柏乡县承接落实<邢台市2020年“六重”事项推进计划>工作方案》(柏办发20202)要求,为深入推进“两不见面+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推进“妈妈式”服务,当好“金牌店小二”,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破解项目落地难、审批环节多、制度性交易成本高等点、痛点、难点。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205)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投资管理模式,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针对全县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框架和模式,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按照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服务时间、下放审批服务权限、提高网上审批能力的要求,以政府确定标准为基础、企业自愿承诺为核心、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为重点、企业信用奖惩为保障,加快建立科学高效、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机制,促进项目审批效率明显提升,投资主体获得感明显增强,投资服务环境明显改善。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省、市、县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备案类项目)。

三、基本要求

(一)政府定标准    

1.行政审批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以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为原则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广泛征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基础上建立全县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承诺事项建设准入标准见附件

2.县发改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配合,制定全县统一的“标准地”作为准入承诺标准。

3.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地质灾害和相关事项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承诺制改革提供基础。

(二)企业作承诺

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可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自愿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按照承诺内容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建设、施工等。

(三)过程强监管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加强监管,把控重要节点,并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四)信用有奖惩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照承诺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交付。结合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工作流程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流程划分为前期准备、事中监管、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具体流程为:企业按法定程序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根据规委会通过的建设规划标准要求,自愿作出书面承诺,经审查公示公证确认承诺的法律效力。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后,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础上,即可按照承诺开工建设,并依法接受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事中监管和竣工验收,待乡镇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确认项目建设符合承诺标准要求及验收合格后,可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

前期准备阶段

新增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标准地”成交确认书或“标准地”出让合同后,可先行委托勘探、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按照县规委会研究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审图机构审核后,由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图纸审查,签署图纸联合审查意见,并存留县投资承诺制改革办公室备案。期间,需完成环评手续办理。(牵头单位: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柏乡县分局等部门

事中监管阶段

1.施工准备。施工前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放线、占道开口、管网对接、绿地规划、不动产登记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质监安监备案手续(含人防质监手续)确认等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柏乡县分局等部门

2.建设监管。施工准备完成后,开始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部门要按照企业承诺和前期确认手续进行监管。在地基与基础工程(正负零)完成后,由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中期评估,对其前期手续办理、施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中期评估中,发现项目存在未按规划建设、严重安全隐患等行为,将由职能部门责成项目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后方可继续建设。县人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日常监管应及时跟进、强化指导,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牵头单位: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项目引进单位、行政审批局、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管理局、项目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县项目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图、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勘验。对达到验收要求的,县住建部门出具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审核)证明、档案验收证明和不拖欠农民工资证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文件,县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保验收证明,县行政审批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达不到要求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后果严重或不能整改的,相关单位依法从严处罚,造成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审核)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证办理工作。(牵头单位: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柏乡县分局、应急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气象局、项目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五、配套措施

(一)统一清单告知

推行项目建设标准一次性告知制度。制定承诺清单,在完成项目受理和确定受让地块后,一次性告知项目主体地块全部规划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二)承诺公开公示

企业自主决策参与承诺制改革,对于纳入承诺制改革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项目正式纳入承诺制范围。企业可以对应当履行的全部事项实行承诺,也可以选择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承诺。

(三)统一系统管理

逐步实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信用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等相互对接、信息共享,实现承诺制项目统一受理、全程留痕、实时监管。

(四)过程监管服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按照"审批监管分离”“优化审批、加强监管”原则,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失信惩戒、退出等制度,根据企业签订的投资项目承诺书和报备的设计、测绘、施工、监理等情况,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

(五)帮办代办服务机制

对纳入投资项目承诺制的企业,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管委会)要指定专职代办人员定期登门走访,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围墙内的事帮办、围墙外的事包办”,建立帮办、代办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问题定期销号。企业在申请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时,由帮办、代办部门与企业签订帮办代办协议书,全权负责帮助企业完各类审批材料,提供从项目立项到工验收的代办咨询服务,实行24小时不打烊服务制度,公开服务热线,随时接受企业咨询和受理业务。

(六)建立联合验收制度

在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事项或审批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县投资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联合测绘、检测,作出同意投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全面整改等意见,测绘检测及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七)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结合信用建设,建立承诺履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实施市场性信用联合奖惩,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八)推行容缺容错机制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支持实干、鼓励担当的原则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以及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外,在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精神,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团体谋取私利,没有恶意串通,通过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对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实行容错纠错同时,建立健全非主要件容缺后补制度。针对项目单位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因政策模糊、忙碌遗漏、初次办理、特事宜等原因造成的提供非主要文书附件资料不全,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容缺后补”的工作制度,先行受理或办理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同时,要求申请人抵押相关证件或书面承诺在约定的限期内补交所缺资料,补全文书档案。

(九)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县展和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分局、经济开发区县投资促进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柏乡县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管理过程中,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业务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共同推进工作,确保我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顺利开展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承诺事项建设准入标准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承诺事项建设准入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准入标准

1

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

1.企业建设建(构)筑物或装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及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建设。
    2.企业须委托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经第三方施工图图审后,由住建部门备案确认,确保项目建设满足消防要求(不包括《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工程)。
    3.工程竣工后应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

节能标准

项目应科学、如实核算项目建成运行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企业对节能承诺书提供的综合能源消耗量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负责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

3

防雷装置
设计

1.企业根据规委会通过的设计方案自主委托相关机构将施工图与防雷装置设施一并设计,并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图通过,企业须根据有关部门在网上备案确认后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建设,并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阶段进行防雷装置验收。
    2.企业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现行防雷技术规范,做好防雷设计及建设工作。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在建设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人民防空
工程设计

1. 企业根据规委会通过的设计方案自主委托相关机构将施工图与人防工程一并设计,并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图通过,企业须根据有关部门在网上备案确认后的人防工程设计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阶段进行人防验收和竣工验收人防备案确认。
    2.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要有相应的资质;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有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实行资质管理。

3.企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设计、审图、施工和验收。
    4.因地质等原因不易建设人防工程须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在项目开工前按时足额缴纳。

5

安全生产
“三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形成报告。

6

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邢政办字【2018】95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施工单位资质、工程质量、建筑节能达到相关的规定要求,施工安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相关要求进行承诺。

 

 

 

 

 

 

 

 

 

 

 

 

 

 

 

 

 

 

 

 

 

 

 

 

 

 

 

 

 

 

 

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20日印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