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柏乡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公布实施的公告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6-03-16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乡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柏乡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柏乡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试行)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3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除农村村民住宅外,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本行政区域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兴办的企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由双方协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共同举办的企业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四、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申报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需提供入股、联营协议。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决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及补偿证明;
5、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联营共同举办企业的提供入股、联营协议;
6、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意见;如未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出具纳入正在编制国土地空间规划的承诺。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图件、坐标;
8、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提供以下资料:
1、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申报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决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及补偿证明;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意见;如未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出具纳入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
6、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图件、坐标;
7、根据建设内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提供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8、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七、费用缴纳:
入股(联营)单位或个人应将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占补指标费、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缴纳至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转入自规局账户,县自规按规定拨付相关费用。
八、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内进行审核,对符合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依法依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十、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项目建设。
十一、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年限,以项目单位与被占地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期限为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出让最高年限。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批准文件规划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的;
(三)入股、联营等协议被解除、终止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届满的;
(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第(一)项规定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待国家和省制定出台具体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十四、本意见(试行)由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