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民政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发布时间:2024-07-11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柏乡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柏乡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将县民政局的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职责划转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县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县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报订和落实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标准。
(二)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研究全县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方案建议,按照管理权限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行政区划(含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 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以及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组织指导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报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定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柏乡县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承担全县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负责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工作,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方面救助有关办法。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县成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计人员教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县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教助工作。负责全县火化证、骨灰安放证,婚姻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社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研究组织全县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方案建议,按照管理权限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行政区划(含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以及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承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组织指导县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地名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执法监督、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亭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叔订并协调落实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协调推动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县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人:王彦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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