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柏政办字〔2021〕10号 发布时间: 2021-06-18 发布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柏乡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柏乡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柏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柏乡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
实施意见
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和《邢台市农业农村局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邢农联〔2020〕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序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先行,编制乡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二)坚持规范操作。在遵循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坚持民主管理。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公示制度,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实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三、审查程序
(一)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村级组织初步审查。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初审,《申请表》《承诺书》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级组织依法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4.讨论结果张榜公示。村级组织将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结果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期内有异议向户主及时反馈。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报送乡镇政府。
(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讨论。村民小组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表》《承诺书》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3.结果张榜公示。村民小组应当将村民小组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4.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初审,《申请表》《承诺书》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填,填写完整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5.审查结果上报。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在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批准程序
1.初步审核。乡镇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现场勘查。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人员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土地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权属矛盾纠纷,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3.审查及审批。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自己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并以适当方式公开。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归档备案。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五、批后管理
(一)宅基地批准。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需向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二)竣工现场验收。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申请人建房完工10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验收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责任。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充实人员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区)联审联办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宅基地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二)加强沟通协调。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系统做好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通过开放端口、数据拷贝、系统对接等方式,共享宅基地审批与监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数据,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三)落实属地管理。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县政府统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推进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和监管,要探索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综合执法”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四)规划用地建房。鼓励优先利用现有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需求情况调查统计,确需新增用地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新增建房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各地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